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闵行债务追讨清欠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怎样的

2023/10/31 19:41:51      点击:
1、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成立要件: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;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债权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;债务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。

2、法律依据:
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,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九条,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,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
(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条,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

(4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一条,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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